入会申办

宁波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宁波市安全生产协会,英文译名:Ningbo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缩写为NAWS),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宁波市境内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校和行业协会,以及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科研教育工作等人员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服务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服务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服务于会员及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按照“服务会员有内容、服务社会有作为、宣传工作有声音、内部管理有制度、协会建设有影响”的目标,构筑会员之家,搭建政企之桥,当好企业之友。凝聚会员智慧,发挥会员力量,为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平安宁波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协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协会的党建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和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

第五条 协会活动区域为浙江省宁波市,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研发园A1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市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调查研究,介绍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调研成果交流、评比、激励和应用;

(三)收集、分析、交流安全生产信息,运用《宁波安全生产》会刊、协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宣传安全生产创新做法和先进典型;

(四)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安全生产诉求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增强安全生产的社会影响力、感召力;

(五)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争先创优等活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六)为协会会员参加相关安全资质考试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服务;

(七)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活动、学习考察活动和咨询服务,开展与兄弟省市安全生产协会的联系和交流;

(八)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安全生产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团体会员条件为:全市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技术的行政管理、安全评价、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教育培训、检验检测、社会化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五)个人会员条件为:全市从事安全生产科研、技术和管理者,热心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优先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查阅协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对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财务审计报告等有知情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提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聘请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七)对协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四)根据需要,可决定聘请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会长会议,作为理事会工作实施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副会长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业内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组织研究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执行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协会活动;

(四)受会长委托承办协会人事和资产、财务管理工作;

(五)组织落实协会主管单位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协会秘密。

第三十七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如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议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七名,其中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任职人员,以及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列席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第四十二条 列席理事会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制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二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批。

第六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三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三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五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七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协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八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宁波市安全生产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